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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4   字体: [ ]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马克思法学坚持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但这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因为有些学派如社会法学派也特别重视社会对法律的制约作用,应该说,马克思法学比较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这是它的突出特点。依据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决定法律内容的因素是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是利益需求,法律调整利益、表达利益,因此正确答案应选D。
【常见错误】“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这个选项具有诱惑性,我们经常说法律代表了民意,所以考生容易认为这句话是正确的,但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律只能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
【答案】D
2.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逐项解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考题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条文缺乏法律规则的必备结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所以属于原则而非规则。由于保护环境属于我国的政策,因此该原则属于政策性原则而非公理性原则。另外,该原则的内容是义务性而非授权性,它是给国家设定义务。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注意区分原则和规则的标准,规则必须要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而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答案】B
3.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逐项解析】一般来说,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有的法律条文规定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概念。规则与原则不同,规则明确具体,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抽象宏观,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概念不属于法律规范,它只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必须和规则、原则配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选项A中“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这句话存在一定的理解难度。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应该是由条文表述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则也可能由判例或习惯来承载和表述。
【答案】B
4.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
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人权是人依其本性而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和应有权利。人权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应有权利;第二层次,法律权利;第三层次,实有权利。人权的内容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使人的应有权利有机会转化为法律权利,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并非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反过来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有了法律并不能当然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也不意味着有了法律人权必然就会得到实现和保障,因为法律实施的效果决定着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的程度。因此,正确选项为A。
【常见错误】选项D具有诱惑性。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这是一种理想,事实上法律并不能绝对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诸多侵犯人权的现象就是明证。
【答案】A
5.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逐项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不属于立法解释。一般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法》无权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变通或补充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经批准才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性规定。《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这是正确的。《办法》对“性骚扰”进行的解释应当属于目的解释而非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这里要注意,地方人大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没有解释权的,更不能进行变通规定。另外,《办法》对“性骚扰”所作的解释不属于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指的是把要解释的条文放到整部法律中,在相互联系中探求其含义,而从题目中我们看不到有这方面的信息,因此该解释应该属于目的解释。
【答案】B
6.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
A.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D.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逐项解析】现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是成文法,它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语言具有开放性,在不同语境下可能会表示不同的含义,但不能因此就得出法律没有确定性的结论,因为法律语言是非常精确的,结合法律的上下文人们一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确定性、明确性是现代法律的突出特点和优点。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寻找和确定法律条文的意义。由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且体现着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另外,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对法的正式渊源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正确选项为A。
【常见错误】这个题目比较简单,选项A很容易看出是错误的,因为现代法具有形式理性的特点,而形式理性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律的明确性。
【答案】A
7.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逐项解析】法的可诉性是法律的重要特点,它意味着人们可以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法律可诉性在现实中的体现。因此,正确选项为B,其他选项和题目无关。
【常见错误】选项A讲的是法律效力及其冲突问题,不属于法的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保证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启动公力救济,与法律效力等级及其冲突不是一回事。
【答案】B
8.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商鞅变法涉及到许多方面: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商鞅推行“连坐”制度,指邻里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如有犯罪则实行连坐,因此,连坐的内容和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还不完全一致;提出“轻罪重刑”,加大处罚力度,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因此,正确选项为D。
【常见错误】选项B“改法为律”并不是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而是突出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另外,选项C提出的“连坐”制度,其内容似乎并非仅指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但又包含了相应的意思。该题给出的标准答案是值得推敲和斟酌的。
【答案】D
9.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逐项解析】唐律继承隋朝《开皇律》,确立了五刑制度: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因此,正确选项为C。
【常见错误】这里注意把奴隶制五刑:墨(黥)、劓、剕(刖)、宫、大辟与唐代刑罚区别开来。
【答案】C
10.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逐项解析】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男性的主导地位,因此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使具有特殊情况的妇女得到特殊保护。西周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保护家族利益,不存在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还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选项B把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这在法律出版社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未涉及。事实上,为了维护家族利益,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西周时均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B
11.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其特点是皇权至上,不可能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一个中央参谋咨询机构,不具有国家议会的功能,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的国家议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与总理的权力,但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因此,正确选项为D。
【常见错误】注意:清末成立的资政院名字看上去很像议会,但实际只是一个咨询机构。而《十九信条》仅仅是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但仍然强调皇权至上。
【答案】D
12.关于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B.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时代
C.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没有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
D.《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
【逐项解析】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了一大批法学家阶层,他们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一种制度创新,与古代罗马法的法人制度完全不同。另外,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的观点,按照《学说汇纂》而不是《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来制定。因此,正确选项为A。
【常见错误】《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的观点,是按照《学说汇纂》而不是《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来制定的,这是一个很细小的知识点。
【答案】A
13.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B.陪审团既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又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
C.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D.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对司法效率的日益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
【逐项解析】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不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由于陪审容易导致诉讼拖延,所以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对司法效率的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注意,在英国,陪审团只能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而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
【答案】B
14.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D.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此规定可以知道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常见错误】不能区分过错与违法的区别:违法原则不要求主观有过错。
【答案】C
1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
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逐项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答案】B
16.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逐项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由此可以知道B中的职能属于全国人大。
【答案】B
1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见错误】要注意几个重要的部门权限的划分。
【答案】C
18.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B.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逐项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答案】C
19.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一行为?
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C.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D.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逐项解析】选项ABC都属于立法性质的权限。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第9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ABC都不属于该职权范围,只有D正确。
【常见错误】要准确记忆立法权与非立法性质的权限的划分。
【答案】D
20.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A、B项错误。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可以知道C对。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D项错误。
【答案】C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3.行为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依据该条规定,只有选项C的表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C
2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逐项解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C、D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B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混淆行为,是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B
23.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A.扣押甲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尚未付款的一幅字画
B.扣押甲一台价值4800元的电视机
C.查封甲唯一的一辆家用轿车
D.查封甲唯一的一套居住用房
【逐项解析】本题案情为已欠缴税款情形,故此题中所提强制措施为强制执行措施,而非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的表述中,刘某依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已经取得字画的所有权,税务机关无权扣押。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财产,本选项表述不合法,为错误选项;选项B的表述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为错误选项;选项C的表述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第2项的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为正确选项;选项D的表述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2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第2项的规定,为错误选项。
【答案】C
24.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长。乡长的下列哪一答复意见是错误的?
A.这件事,乡政府可以出面召集你们双方协商解决。
B.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我们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
C.你们可以去县政府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县法院起诉。
D.在纠纷解决之前,你们双方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本题案情为单位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依据该条规定,李庄和赵庄两个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并且对于土地确权纠纷,人民政府的处理程序是诉讼的前置程序。选项A表述正确,乡政府无权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但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合法的,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B表述正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的表述错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的表述正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非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C
25.甲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寄送了投标书。经评标,乙公司中标,甲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
B.乙寄出投标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C.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成立
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逐项解析】《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表述的招标为公开招标方式,无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性质均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本选项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B的表述,在法律性质上是要约,而非承诺。本选项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据以上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性质上属于承诺,但是又与合同法上的承诺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区别有二:一是招标投标法中的承诺采用的是“投邮主义”,中标通知书发出即生效力,而非合同法中的“到达主义”;二是中标通知书虽为承诺,且“发出”即生效力,但是却不成立合同,合同于签订招标合同时成立。故此,选项C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D
26.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受到《劳动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约束?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D.用人单位取得大量订单,为了在短期内完成交货,必须组织突击生产的
【逐项解析】《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B、C表述的情形均符合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表述的情形,无法律依据,应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D
27.某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赵村的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就此向李律师咨询。李律师的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
A.该临时用地应由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B.用地单位应当与赵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C.用地单位可以在地质勘查中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但应当取得赵村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
D.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逐项解析】《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的表述错在“应由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正确应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选项C的表述错在“用地单位可以在地质勘查中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无论是否取得赵村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均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D选项的表述错在“一般不超过5年”,正确应为“一般不超过2年”;选项B的表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是本题的正确选项。
【答案】B
28.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D.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的表述应为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错误选项;《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该条规定,选项B的表述应为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错误选项;《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依据该条规定,选项C的表述应为国务院和省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是错误选项;《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的表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是本题的正确选项。
【答案】D
29.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
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庇护制度。庇护,又称政治避难,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受他国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在其领土内根据其属地优越权而给予外国人的,属正当权利,国际上称这种庇护为领域庇护。域外庇护是指给避难者在其驻在外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以庇护。域外庇护的合法性国际法实践中尚不统一,我国不承认域外庇护。联合国大会于1967年12月通过《领土庇护宣言》规定了三个原则:1.对某些人行使庇护权是各国主权的表现;2.庇护只限于政治犯,对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在此列;3.给予庇护的理由由庇护国决定。
本题中,A项错误,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甲国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是严重侵犯乙国领土主权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C项错误,国际法上的庇护并不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国家对于申请庇护的人有同意或者拒绝的权利。D项错误,对于甲国法院的判决,在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的情况下,乙国没有义务承认和执行,这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所以,B选项正确,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常见错误】庇护,在国际法上并不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国家对于申请庇护的人有同意或者拒绝的权利,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则容易误选C。
【答案】B
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国际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
A项中,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争端。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司法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河,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为一项普遍性国际义务。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规定了此项义务。本题中,“亚金索国”尚不是国际法上的合法主体,因此,“亚金索国”与乙国政府之间的争端的实质是国内矛盾的解决,不适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B项中,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各民族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自己的事情。这里民族的界定,是针对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而言的,如果把民族自决加以滥用,则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实践的。本题中,“亚金索国”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因此,B项错误。
C项中,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一般分为自愿割让和强制性割让。强制性割让,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已经逐渐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自愿割让在国际法上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本题中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C选项正确。
D项中,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确认某事实或者情势在国际法上的存在,从而接受这一认可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本题中,甲国的承认显然不能使“亚金索国”满足国家的各项特征和要素,因此,D项错误。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B选项。错选A,是因为不清楚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所适用的主体。错选B,是因为错误地理解了民族自决原则,没有意识到该原则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即只针对殖民地而言的。
【答案】C
31.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自然人的国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根据上述解析,A项正确,B、C、D选项均不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C、D,原因在于不熟悉我国国籍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不承认双重国籍,血统兼出生地主义等。
【答案】A
3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适用规则。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从国内立法实践来看包括三种情况: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以及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等情况都存在。B项的说法反映了我国的实践,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民商事范围以外的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才能确定。D项没有区分条约的范围,笼统地说“任何条约”,显然是不正确。至于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决定是否缔结条约的权利,但并没有权利确定何者优先适用。C项中的说法也找不到任何相关法律依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C、D,原因在于很多考生不了解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的复杂性,如果不加区分,一概全部适用,则很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利益。因此,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民商事范围以外的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才能确定。
【答案】B
3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另外,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女”。根据以上分析,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D。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得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有的国家限制在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予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双亲或姐妹。而我国法律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女”。因此,考生需要特别注意我国法律对外交豁免范围的界定。
【答案】C
34.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
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
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
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边界地下资源归属问题。根据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底土是领土的一部分,领土以边界为界,同时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因此B项是正确的,A、D选项的说法不符合题意。另外,C项错误明显,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不具有该项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其在国际托管制度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目前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该项很容易排除。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C、D,其原因在于考生不能把握住本题真正要考查的知识点,表面上看,本题是在考查边界地下资源归属问题,实际上本题本意在考查国家主权原则和领土的界定。该题并没有问如何进行开采该跨界资源,利用国家主权原则完全可以得出正确答案。
【答案】B
35.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表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要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国法的规定,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B、C、D,原因在于没有掌握“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要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这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答案】A
36.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内容。该《安排》第5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因此,B选项正确,A、C项错误。该《安排》第20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所以D项错误。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关键在于没有掌握该知识点:“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但A的正确性值得商榷:不提出执行申请就不能立案,不立案如何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答案】B
37.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舶碰撞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安达号”与“百利号”是不同国籍的船舶,所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韩国法律,因此,排除A、B、C选项,D选项正确。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错选A项。原因是审题不仔细,“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并非发生在公海上,所以不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另外,希望考生注意《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是适用法院地法的另一情形,但本题不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案件,否则也容易错选A。
【答案】D
38.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合同的协议管辖问题。协议管辖,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A、D选项说法正确当无异议。另外,协议选择管辖,无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都是可以的。因此,B项说法也是正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议管辖要满足三个条件:(1)书面形式;(2)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3)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第(2)项条件来看,C项说法似乎也是正确的。本题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是C项,我们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常见错误】本题答案的正确性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答案】司法部答案是:C
39.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D.德国的法律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该仲裁条款对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但约定了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律,即瑞典的法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C,即认为适用法院地法。其实,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只有在“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院地法律”。
【答案】A
40.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显然,在本题中,应排除A、B、C选项,D为正确答案。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C,原因在于不清楚: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区际冲突规则,只有在未作规定时,才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答案】D
41.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和319条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根据以上规定,A、C、D选项都是正确的。B项错在法院不应直接驳回申请。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是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法院能直接按起诉对待吗?本题答案的正确性值得推敲。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误选A、C、D。原因在于不了解“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条件”这个知识点,现将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1)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2)必须是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委托;(3)判决国必须同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4)该外国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5)符合执行条件的外国判决,我国法院用裁定的方法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否则,不予承认与执行;(6)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该判决国与我国没有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答案】B
42.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
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反倾销相关知识。
《反倾销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所以A项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33条规定:“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也错误,对于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反倾销条例》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选项错误,当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并不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答案】A
4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无效宣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本题中其中第二批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题目中未表明该批货物与其他批次的货物互相依存,所以买方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因此选项A正确,B、C、D错误。
实际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如果考生对我国《合同法》比较熟悉的话,本题也不难得出正确答案。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答案】A
44.海运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关于海运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海运单是一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B.海运单不具有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存在的作用
C.第三方以非法的方式取得海运单时无权提取货物
D.海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收货人凭海运单提取货物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海运单的法律性质。海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的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无需须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迟延到达、灭失、失窃等均不影响收货人提货,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海运欺诈、错误交货的发生。海运单在航程较短的运输中焕发了勃勃生机。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海运单和海运提单不是一个概念,现将两者的主要区别总结如下:
1.海运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物权凭证的性质和特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海运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常可以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4.海运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5.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
根据上面的分析,A项错误,海运单不可以流通。B项错误,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D项错误,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B、D。错误的原因在于混淆了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的概念。这要求考生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要注意相近概念的比较和记忆。
【答案】C
45.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
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
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商标、专利的保护都遵循独立性保护原则,故B、C两项错误,不应当选。D项中,仅限于“民事程序”的说法违背了TRIPS的相关规定,成员国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并不限于民事程序。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又被称为“双国籍国民待遇”,即作者国籍标准和作品国籍标准。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根据作者国籍,中国为该作品起源国,故美国应给予国民待遇。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B、C、D,原因在于不了解: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商标、专利的保护都遵循独立性保护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A
4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
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贸易综合知识。
CFR上海,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此,本题中风险虽然已经转移至买方,但并不意味着甲公司要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本题中甲公司有索赔的权利,A项说法错误。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所以,本题中,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当然,严格地说,“承运人免责”和B项的“所有人免责”在内涵和外延上并非完全一致,B项的说法稍欠严谨。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因此,本题中,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C项错误。
如果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即使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履行对外付款的义务。这是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付款的基本规则。因此,D项说法是错误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其他答案,原因是没有掌握以下一些知识点:CFR术语、《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原则”、平安险责任范围和信用证付款规则。
【答案】B
47.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
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
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
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因此,A选项不正确。
该公约第27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该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原因是只有缔约国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
该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因此,D项是错误的。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错选C项,其原因在于没有掌握“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只能是东道国”这个知识点。
【答案】B

48.王律师为扩大业务范围采用的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在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法的广告
B.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C.向所有的同学发函,承诺给介绍案源者10%的回报
D.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律师的业务推广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4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范第117条规定:“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因此,王律师在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法的广告,并无不妥,所以A选项不选。
该规范第120条规定:“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所以,王律师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符合法律规定,B不是正确选项。
该规范第119条规定:“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因此,D选项中王律师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也符合法律规定。
该规范第11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所以,C选项中,王律师向所有的同学发函,承诺给介绍案源者10%的回报,明显违反该规定。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答案。
【常见错误】本题总体上难度不大,C项错误较为明显。考生只要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的律师业务推广的规定稍有了解,便不难得出正确答案。
【答案】C
49.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选择其他错误答案,原因是不掌握该知识点,“一般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而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事关身份关系的公证须由本人办理”。这要求考生在记忆和理解法条时,要力求准确,避免一知半解。
【答案】D
50.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安排办理业务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因某些情况的出现终止其代理工作。但发生下列哪一种情况时,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
A.发现了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B.承办律师另有一重大案件需要办理
C.承办律师突发急病无法继续工作D.承办律师被管理机关中止执业资格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07条规定: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二)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D.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逐项解析】这是一道记忆和理解相结合的题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从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从来源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由于意识支配着行为,所以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因此,正确选项为ABCD。
【答案】ABCD
52.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
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
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能够指导和约束人的行为。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它们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而作为上层建筑的部分,法律和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是被物质制约和决定的。另外,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具有社会强制性,如舆论、内心谴责等,两者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因此,正确选项为ABCD。
【常见错误】选项B比较难理解,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都具有社会强制性,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但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社会规范。
【答案】ABCD
53.某日,陈某因生活琐事将肖某打伤。当地公安局询问了双方和现场目击者并做了笔录,但未做处理。两年后,该公安局对陈某做出了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申诉,上一级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提起诉讼。法官甲认为该公安局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关于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因此应当撤销其处罚决定。法官乙认为,如果因公安局的迟延处理而撤销其处罚,就丧失了对陈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再处理的可能,因此不应当撤销。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与该公安局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B.法官甲的观点说明法律具有程序性的特征
C.法官甲的推理属于形式推理
D.法官乙的观点属于司法解释
【逐项解析】陈某因打人受到公安局的处罚,所以他和该公安局之间存在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法官甲认为该公安局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关于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因此应当撤销其处罚决定,他的推理属于形式推理、演绎推理的适用,同时他的观点也说明法律具有程序性的特征。司法解释必须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作出,所以法官乙的观点不属于司法解释而是非正式解释。因此,正确选项为BC。
【常见错误】“法官甲的观点说明法律具有程序性的特征”这个选项有些不好理解。法官甲认为该公安局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关于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因此应当撤销其处罚决定,他的观点其实强调了执法的程序性(方法、步骤、顺序、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这也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而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
【答案】BC
54.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逐项解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审判既要合法,还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息事宁人、促进和谐”。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常见错误】选项为D的“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个选项比较含糊。我们说司法独立,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是在真空状态下进行审判的,尤其在当代中国,法院审判既要依法进行,还要满足公众对正义的要求,要尽量让社会公众满意,即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ACD
55.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正义的原则
B.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这一要求
C.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
D.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属于法律适用的原则,而非归责原则。之所以说法不应溯及既往,原因有二: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这一要求;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这不仅侵害人权,也违反正义的原则。但是,法不溯及既往是一般性要求,它也存在例外,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因此,正确选项为ABC。
【常见错误】选项D“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一定的难度,该原则主要解决新旧法的适用和新法溯及力问题,属于法律适用的原则,它和那些责任法定、责任公平等归责原则是不同的。
【答案】ABC
56.关于法律发展、法律传统、法律现代化,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B.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C.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了意义
D.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逐项解析】法的现代化有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属于后者,并且其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是自上而下的。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因此,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之间的移植变得频繁,各国法律呈现趋同的趋势,但是,差异依然存在并且非常重要,所以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正确选项为ABD。
【常见错误】这道题目属于理解性问题,需要考生对相关问题有全面的了解。选项B和C判断难度比较大。虽然经济全球化带来了法律的全球化,但是民族之间的差异依然非常明显,民族历史传统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种差异,法系的划分依然很重要。
【答案】ABD
57.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D.不适用自首
【逐项解析】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不可赦免,也不能适用自首予以赦免,因此,正确选项为BD。
【常见错误】唐律系统地规定了自首制度,目的在于分化打击犯罪,但由于自首会导致赦免、减刑,所以该制度不适用于十恶犯罪。
【答案】BD
58.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在中国古代,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著名的《张杜律》和《唐律疏议》。而在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中著名的是当时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在现代德国,其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在德国根据“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美国法学家的法学作品对法律发展具有影响,但不能说具有立法的意义,因为法学家没有立法权。因此,正确选项为ABD。
【常见错误】“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这个选项有点超大纲。大陆法系虽强调严格规则主义,但学者的著述作为法理对法官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还是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的。
【答案】ABD
5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D.宪法判例
【逐项解析】A是我国的根本法,BC都属于宪法性法律,它们规范的是宪法问题;至于D,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
【答案】ABC
60.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
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
【逐项解析】B和C都属于防御性的权利,它们要求的是国家不能侵犯此项权利,但不能要求国家积极地保证和提供。
【常见错误】不了解题目考查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答案】BC
61.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逐项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可以知道ABC正确。
【答案】ABC
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逐项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不是我国的国家机构,而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因为它并非由全国人大产生而来,B错误;同样,由于它并非权力机关,所以也无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D错误。“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答案】AC
63.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B.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C.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D.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逐项解析】这道题目是考查宪法史的基本知识题,考生只需要对照教材进行相关内容的比对就很清楚。
【答案】ABCD
6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逐项解析】现行宪法四次修正案的修订内容如下:
1.1988年修正案:
(1)增加了对私营经济的界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删除“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代之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1993年修正案:
(1)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4)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
(5)将县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6)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
(7)规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3.1999年修正案:
(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指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增加了“依法治国”的原则;
(3)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5)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修正案:
(1)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增加规定了“政治文明”,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成分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规定;
(3)土地征用制度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4)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改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增加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6)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9)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10)乡镇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1)增加了国歌的规定;
(12)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B项没有强调“重要”组成部分,此选项值得商榷,因为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CD。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
【答案】ACD
65.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逐项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依据以上规定,本题中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缺陷产品,其所致的产品责任,张某可以选择美容院或者甲厂来承担。如果张某选择美容院承担,则美容院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后,其可以向甲厂追偿。选项A、B、D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品责任为侵权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选项C的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应注意: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同,产品责任专指缺陷产品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BCD
66.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A.安全保障权B.知悉真情权
C.公平交易权D.获取赔偿权
【逐项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等计九项权利。本题中,某公司生产的新车由于设计的不成熟,导致驾驶故障,甚至交通事故的发生,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选项A为本题正确答案;新车某些新设计不成熟的未告知,事后又拒绝说明故障原因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选项B为本题正确答案;依本题交代信息,认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尚且困难,选项C非本题正确答案;某公司对于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拒绝赔偿,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取赔偿权,选项D为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ABD
67.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下列哪些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A.中国人民银行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D.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逐项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C、D为本题正确答案,其中C、D选项的性质表述为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答案】ACD
68.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B.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等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C.由于商业银行涉及存款人的利益,故商业银行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终止
D.中国银监会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依据该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股份有限公司,选项A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依据以上两条的规定,可知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商业银行的变更并非都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选项B表述为“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等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依据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破产程序终止,选项C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AD
6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某大学教授在2007年6月份的下列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A.工资5000元
B.在外兼课取得报酬6000元
C.出版教材一部,获稿酬1.2万元
D.被评为优秀教师,获奖金5000元
【逐项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B、C三项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均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形,非本题正确答案。由于D项中没有强调奖金的发放主体,是否应当免税值得商榷,因为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BC。
考生应注意:《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关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5条关于减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此为常考内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答案】ABC
70.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求,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B.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
C.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D.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逐项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符合第1项的内容,是本题的正确答案;《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3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该规定,选项B符合第27条第1项的内容,是本题的正确答案;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27条的规定,选项C的表述无法律依据,非本题正确答案;《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的表述符合该条第(一)项的规定,为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ABD
71.下列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A.某乡村公路建设,其投资的70%为国家资金,30%为村民自筹
B.某港务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升级
C.某地受国际组织援助的防沙治沙项目
D.某市人防工程扩建项目
【逐项解析】《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符合第1款第2项规定,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B不符合该条的规定,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符合第1款第3项的规定,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符合第1款第1项的规定,是本题的正确答案。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
【答案】ACD
72.某拍卖公司举行一场艺术品拍卖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拍卖法》的规定?
A.拍卖公司在现场拍卖前宣布对拍品的真伪不予保证
B.甲的一幅画确定底价为1万元,因最高竞价为8000元,拍卖师决定以8000元竞价成交
C.竞买人乙委托丙参加现场竞买,拍卖师以竞买不得委托为由拒绝丙参加竞买
D.竞买人丁在竞买成交后反悔并拒签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司不返还丁已交纳的2万元保证金
【逐项解析】《拍卖法》第18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的表述是拍卖人在告知拍卖标的瑕疵,是符合《拍卖法》规定的,是本题的正确答案;《拍卖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依据该条规定,选项B的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对于有底价的拍卖,若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拍卖法》第34条规定:“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依据该条规定,选项C的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的表述是可以成立的,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身份转变为买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选项D似有不严谨之处,即不返还2万元的保证金,数额如此确定,却无其他信息交代,如为B项情形艺术品保留价仅为1万,拍得价很可能低于2万,不返还2万元的保证金是不合适的。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
【答案】AD
7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B.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不动产物权,其取得与转让无须登记而发生效力
D.家庭承包不能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的方式进行
【逐项解析】《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依据以上两条可知,选项B的表述正确,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只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该两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其取得、转让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选项C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依据该两条的规定,家庭承包通过“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选项D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ABCD
74.下列哪些属于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
A.某上市公司与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某外资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某国有企业在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D.某国有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逐项解析】《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依据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选项A、B、C、D四项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均为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ABCD
75.根据《证券法》规定和证券法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证券法上的证券均具有流通性B.证券代表的权利可以是债权
C.所有证券投资均具有风险性D.所有证券发行均应公开进行
【逐项解析】《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在证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无论是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均有流通性,选项A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证券代表的权利可以是债权,如债券。选项B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所有证券投资均具有风险性,只是风险大小不同而已。选项C的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ABCD
76.某化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流入秦某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该厂承认其侵权,但对秦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接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B.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秦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逐项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依据该条的规定,选项A、B、C三项均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的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ABC
77.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习惯法原则和国际条约。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因此,只要是国际法上的主体,都要遵循这一国际习惯法确立的原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只对该条约成员国产生法律拘束力,丙国有权利退出该条约,退出后将不受该条约拘束;乙国不是条约成员国,自然该条约对其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乙国和丙国尽管不受《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法律拘束,但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B。遵守国际习惯法原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义务。不了解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关系,则容易错选其他答案。
【答案】AC
78.甲国人亨利持假护照入境乙国,并以政治避难为名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此外彼此间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亨利目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
B.亨利目前位于丙国领土内,丙国有权对其提供庇护
C.丙国有义务将亨利引渡给甲国
D.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领土制度、引渡和庇护制度。A、B选项中,正确答案是A项,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它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使馆是拟制领土的说法和军舰是浮动领土的说法只是为了理解某种制度而作的理论解释。实际上,在国际法中,并不将使馆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土,它还是驻在国的领土。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应当坚持“无条约无义务的原则”。如上分析,丙国没有引渡义务,同时由于亨利只是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丙国不具备引渡的主体资格。所以,C选项错误。亨利目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因此,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B,原因在于对使馆是否属于领土的理解存在偏差。实际上,如上分析,在国际法中,并不将使馆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土,它还是驻在国的领土。
【答案】AD
79.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
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船舶公海航行悬挂船旗规则。1982年的《海洋公约法》中规定了船舶的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斯芬克司号”应被视为无船旗船舶。有些国家(如巴拿马)对船舶的登记采用开放登记政策,很少监管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这种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常见错误】不熟悉公海航行制度中的船舶悬挂旗帜的规定,从而误选其他答案。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在2000年的律考试题中出现过。
【答案】ABD
80.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送达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因此,A项错误,B、C项正确;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原因是没有注意到必须是“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才能接受送达。另外,也需要注意B项中的代表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
【答案】BCD
81.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管辖。
《民诉意见》第13条、14条、15条和16条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第二条,A、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民通意见》第188条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漏选D。原因在于片面理解《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误认为离婚案件中的所有法律关系,均适用法院地法。也忽略了D项属于先决问题,所以,易漏选D。
【答案】ACD
82.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仲裁制度。
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选项A正确。该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B正确,C项错误。该解释第4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因此,D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司法部给的标准答案是:A、B。我们认为,根据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D。本题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值得探讨。
【答案】AB
83.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担保限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根据上述规定,A项中甲公司并不知晓该批货物转售到意大利,因此,甲公司不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A项错误。C项中甲公司也没有义务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C项错误。依上述规定,B、D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考生如果不熟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于卖方权利担保责任的规定,则很可能错选其他选项。
【答案】BD
8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
B.中国只根据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
C.该《议定书》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D.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不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成员一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成员都相同的规范性义务,如各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作出的承诺,这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因此,选项B错误。
其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性规范外,还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做了规定。因此,选项A正确。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因此,选项C正确。
D选项错误,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也应该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常见错误】本题可能多选其他答案。本题难度不大,考生只要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就不会选错答案。
【答案】AC
85.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
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UCP600的内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内容上,也进行了多处修改,现总结如下:(1)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体现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对一些术语作出定义不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从而有利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且更可以解决一些地方法律适用的问题;(2)引入了“Honour”(兑付)的概念;(3)改进了议付的定义;(4)约定了解释规则,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5)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6)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规范了第二通知行的做法。综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选项B中,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而不是售出行为,故B项错误。
【答案】ACD
86.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
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规则。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所以,C、D两项中,C选项为正确答案。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D。错选A,原因在于考生不熟悉CIF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错选D,是因为不熟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其实,考生如果熟悉我国《合同法》关于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定,也可以得出正确答案,因为《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很多规定在内容上大体都是一致的。
【答案】BC
8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行政机关职务B.审判机关职务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D.政协委员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检察官的兼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因此,A、B、C是正确答案,D项错误,检察官兼任政协委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多选D,其实,检察官兼任政协委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为这种兼职不会影响检察官的公正和廉洁,而如果在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兼职,则势必会影响检察官的公正和廉洁。牢牢把握住这一点,即使记不住法条,也可以分析得出正确答案。
【答案】ABC
88.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
A.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
B.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
C.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
D.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法官的职业道德。
A选项中,张法官违反了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所以,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该行为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A项当选。
B选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不禁止配偶从事律师职业。因此,B项不当选。
C选项中,张法官违反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5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因此,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的做法违反法官职业道德,C项当选。
D选项中,张法官并未违反法官的职业道德中的约束业外活动的要求。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的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只要这些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因此,D项不当选。
【常见错误】本题易多选B、D。考生错选B,原因是片面地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的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只是任职回避情形,并非禁止法官配偶从事律师职业。考生错选D,原因是狭隘地理解了法官“约束业外活动”的职业道德要求。
【答案】AC
89.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
A.依据事实、证据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担保责任,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
B.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讨论案情时表示:“如果此案交给我办,至少能追回一百万元”
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与被告人见面、详细查阅案卷、调查证据后,被告人尚有犯罪疑点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
D.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律师的虚假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第三节是关于律师禁止虚假承诺的规定:
第66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67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68条: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第69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第70条: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根据上述条文,本题中,B、C选项显然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而A、D两项则是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是虚假承诺。因此,正确答案是B、C。
【答案】BC
90.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
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
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另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第57条规定:“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第58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本题中,A项是委托人授权公开的信息,C、D两项则属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A、C、D。
【常见错误】本题易多选B。原因是没有掌握知识点:律师的保密义务不仅仅限于办案过程中,而且延续到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因此B项不正确。
【答案】AC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C.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
D.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逐项解析】《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条规定涉及到军人夫妻离婚时的权利义务,这里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也是一致的,这里的义务是有明确对象的,属于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该法律条文并未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因为它缺乏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因此,正确选项为C。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
【常见错误】选项B容易出错,从总体上看,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在这个条文下规定一方义务,在另一个条文下可能规定另一方的义务,所以不能仅从这一条规定就得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结论。
【答案】C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
B.该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C.该规定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
D.该规定说明:政治对法律没有影响
【逐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该规定与法的普遍性特征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不冲突,因为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在任何地方完全一样,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并非完全反对合理的差异。事实上,法律必须考虑到不同地方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普遍和平等。该规定同时也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而选项D的内容和题目无关。因此,正确选项为C。
【常见错误】选项A有一定难度。法的普遍性要求在法律管辖的领域内对同样行为给予同等对待,但是不要把这个要求教条化和绝对化。由于不同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在法律标准上搞一刀切会带来实质不公正,所以允许地方根据本地情况自己制定标准,这个标准可能因地区而有差异,但是在其辖区内却是普遍适用的,因此同样体现出法的普遍性特征。
【答案】C
93.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因此,选项B正确。
【答案】B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产案件B.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D.信用证纠纷案件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因此,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常见错误】本题易多选C、D项,原因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比较陌生。
【答案】AB
95.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
B.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C.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D.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所谓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地区)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采取严厉的措施以抵消对本国(地区)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防止对新建产业的威胁。
国际贸易中的补贴,是指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不管这种奖金和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同业协会均应征收反补贴税。
国际贸易中的保障措施,是指成员针对未可预见的急剧增加的进口,为补救国内产业因此所受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而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本题中,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符合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的要求,因此,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多选其他选项。权利人无权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也无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这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程序规定。
【答案】D
96.依照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有:
A.到年龄退休B.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C.长期患病不能上班D.调至法院任院长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本题的测试点是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根据该条文,本题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正确答案是A、B、C、D。
【答案】ABCD
某国有企业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97-100题。
97.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逐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选项B无法律依据,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无法律依据,表述错误,不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AD
98.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
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
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
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
【逐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B、C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无法律依据,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ABC
99.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辅导过程中突出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记忆不到位造成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