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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本罪的主体是非军人,客体是国防利益,是普通人危害国防利益。本章和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最大不同在于主体不同。在本章犯罪和其他罪发生竞合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凡危害国防利益的,都定本章的罪名。例如盗割国防线路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处理。
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可由征兵部队的工作人员构成。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复习秘笈】本章罪名不多,但年年必考。对于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职务侵占、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必须非常熟悉。本章另一个重要罪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要注意本章有几个只有单位才能构成的犯罪。
1.第382条贪污罪: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核心是行为人的身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其他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利用本人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
2.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何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构成犯罪。
3.各罪辨析
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五罪中,只有挪用特定款物是挪作公用;
贪污、职务侵占侵犯财产所有权,挪用犯罪则只侵犯财产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财经管理制度。
贪污、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主体的身份不同。
4.第385条受贿罪:
◆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本罪只有主体、客体的不同,其他构成要件相同。
◆受贿罪的5种法定方式:一是主动受贿,即索贿;二是被动受贿,即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四是斡旋受贿。五是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斡旋受贿:
★行为人虽然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仍然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这种便利条件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听从自己);★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仅限于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6.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注意区分本罪与以斡旋方式受贿的区别。本罪的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受贿与行贿得以实现,行为人自己并不能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也不收取行贿的财物。
7.第390条行贿罪: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
◆两种表现形式: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是否必须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必须有此目的。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在因为被勒索而被动行贿时,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8.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大于在刑法上的意义。此罪是刑法中唯一的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当然此前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财产与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第九章 渎职罪
【复习秘笈】本章也常考,但罪名集中在几种常见渎职罪上。注意除第397条外,凡是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罪名中均包含“徇私”或“徇私舞弊”。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注意这是两种主观心态不同的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本章的渎职罪都可以分为这两类。
◆第397条与本章其他各条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其他罪名,在无特别规定时,分别适用这两个罪名。
2.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前罪仅限于刑事案件,后罪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修正案(四)》为本罪增加了一款,罪名为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罪。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399条之一:枉法仲裁罪:特殊主体,特殊场合,故意犯罪。
4.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包括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5.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已经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6.第411条放纵走私罪: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
7.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包庇行为,但不定包庇罪。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除第399条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而又渎职的,均以受贿罪和该罪数罪并罚。
9.对其他犯罪,了解罪名即可。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复习秘笈】本章是专门规范现役军人犯罪的,历年考得不多。注意几个总则性问题和几个罪即可。
1.现役军人包括解放军人员、武警部队人员、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战时缓刑制度:确有立功表现时,不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是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3.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与军用物资,不包含枪支、弹药、爆炸物。(〈刑法〉第438条)。
5.注意434条战时自伤罪——自伤也是犯罪,目的是逃避军事义务。
6.430条军人叛逃罪、431条为境外非法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情报罪、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问题。这些罪为特殊罪,优先适用这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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