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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杨艳霞刑法讲义(7)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0   字体: [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复习秘笈本章罪名并不多,但都是重点罪名。除了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没有考过,其他罪都多次考过,而且考查得非常深入、细致。对本章犯罪要“精读”,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56月发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考试重点,要结合法条精读。仔细研究历年真题。

1.第263条抢劫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可以说“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玩笑)”。这两罪仅靠读法条都是不够的,要看司法解释。

◆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采用用酒灌醉或用药物麻醉等。如果行为人不是采用某种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是利用被害人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如被害人被人打昏、撞伤等)造成的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乘机获得其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不能构成抢劫罪。

◆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情形:携带凶器抢夺(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第269条);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第289条)。

◆抢劫中杀人的。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意司法解释对入户、公共交通工具、金融机构、枪支的解释。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在户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为勒索赎金而绑架中,行为人绑架人质的目的是为了向关心人质人身安全的第三人(如其父母、亲友)勒索钱财;在抢劫中,被抢劫人可能也会被行为人挟持去取钱,但其是向被抢劫人本人要钱。

◆注意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罪的意见”,在抢劫中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抢劫到财物的,二者居其一,即为抢劫罪的既遂。

2.第264条盗窃罪:

◆几种新型盗窃罪: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盗窃网上虚拟财产等。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3.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骗”,行为人在交出财物时是自愿的,这是诈骗罪与其他各种侵犯财产犯罪最大的不同,也是它与其余12种特殊诈骗罪最大的相同之处。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欺骗——因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

◆注意使用了欺骗手段的盗窃行为。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失主并不知晓的,就定盗窃罪。例如“掉包计”、骗主人离开房间,然后入室盗窃等。

◆能定特殊诈骗罪的,就定特殊诈骗罪。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损失较大的,定诈骗罪。

4.第267条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但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管制刀具以外的凶器(绳索等)应是为抢劫准备的。

5.第270条侵占罪——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自有这个罪名以来,理论界对其构成要件就争议不断。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起先获得他人财物是合法的,但后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其非法占有的念头产生于合法占有财物之后。盗窃、抢劫、抢夺、诈骗都没有这个特征。

6.第271条、272条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分则第八章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只是主体不同。

7.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把特定款物如救灾款、抢险物资挪作其他用途,但仍为公用。如用建防洪大堤的专款建办公楼。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复习秘笈本章共有九节,约120个罪名,是又一个令人头痛的大章。对本章的学习和第三章的方法一样,仍是化整为零,节内记忆,节内比较,重点记忆。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注意妨害公务罪的特例:抗税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等。

◆转化: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3.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新型犯罪,应掌握其客观方面。

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并无独立罪名。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处罚。

5.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注意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不同于包庇罪。

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立法解释。

6.第303条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有三种行为之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

二、妨害司法罪

1.第305条伪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不限于证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主观上要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2.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为律师“度身定做”的罪名,注意凡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这些行为的,构成本罪;其他人有此行为的,构成第307条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05条、306条都要求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注意20028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4.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本罪经过修改后,尚未正式确定罪名。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它与第310条的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一个是针对犯罪人,一个是针对犯罪所得赃物、犯罪收益。
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也是看事先有无通谋。事先有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注意《刑法修正案(六)》对本条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修改。它增加了本罪的行为方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的,也构成犯罪。这种行为的实质是洗钱,只不过其上游犯罪是一般犯罪,而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7类犯罪。因此,所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其掩饰、隐瞒来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7类以内的,构成洗钱罪;7类以外的,构成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4.妨害监狱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6个罪名:(1)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3)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4)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5)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6)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提示以下几点:

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已决犯。因此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行政拘留人员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同于破坏监管秩序罪),正在被劳动教养和受到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已被判处缓刑、已被假释的罪犯逃脱公安机关的监督的,不构成本罪。

3)脱逃罪是行为犯,只要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即为既遂。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18条、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注意法定不数罪并罚的和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容易成为多选的考点。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1.第324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存在法条竞合,本罪为特殊犯罪。

2.第326条:倒卖文物罪:盗窃后又卖出的,定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2006年真题的答案,但仍有争议)。

3.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国有单位非法赠给非国有单位

4.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注意第4项,在盗掘中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不另定罪。注意盗窃罪(以文物为对象)与本罪的区分。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1.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因强迫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2.第335条、336条第1款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二者主体不同。前罪主体为医务人员,后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前为过失,后为故意。

3.第336条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也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注意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二罪都为过失犯罪,但本罪的行为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后罪的行为人则无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当然,本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2.注意破坏林业资源、矿产资源的犯罪。区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盗窃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如果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的,仍为一罪,但罪名为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罪。

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走私、运输、制造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3.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本罪原则上没有数量限制。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5.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定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第358条第1款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注意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另定罪,本罪最高可处死刑。

2.第358条第2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本为帮助犯,但单独定罪。

3.第360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卖淫嫖娼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有这两种情形的,构成犯罪。

4.第362条扩大的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包庇罪定罪处罚。包庇罪的一般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因此本规定是一个特例。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63条、第364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从罪名可以看出无论是否牟利,传播淫秽物品都构成犯罪。但成立前罪必须具有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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