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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共性问题:本章有近百个罪名,一直是复习的难点和考查的重点。仍强调化整为零,分节记忆,节内比较。深入掌握重点犯罪。注意本章犯罪的成立标准各不相同。如第143、144、145、153条的不同规定。
◆本章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并不多,列举如下:
(1)《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5—169条(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2)《刑法》第171-173条,关于假币的犯罪
(3)《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4)《刑法》第202条抗税罪
本章第一、二、七、八节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但货值达三倍以上的,可定未遂。
2.本节的其他犯罪均为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如食品、化妆品等。这是典型的法条竞合,但其处罚原则是有重从重(第149条)。
3.第145条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成立要件由“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二、走私罪
1.本节的核心犯罪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
◆注意变相走私(154条)和间接走私(155条)。
2.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与贵重金属,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第152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刑法修正案(四)》规定了此罪。
4.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罪从重处罚,但罪名仍为本来的罪名,如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6.走私特定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白银、淫秽物品等,不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为犯罪成立条件。走私淫秽物品罪还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节没有前两节那样唯一的核心犯罪,需要根据罪名比较记忆。注意第165-169条的犯罪主体均为国有单位人员。但165条还要求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1.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第159条抽逃出资罪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2.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都是提供了虚假的报告,但两种报告内容不同,发生的阶段也不相同。
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修正案》新增加了一个罪,作为第161条之一: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4.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犯罪主体为普通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
5.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特例,特在主体上。其他构成要件和行贿罪、受贿罪一样。
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6.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第406条对照记忆。被骗是因为失职造成的。
7.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第397条仅是主体不同。
8.第169条之一: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各种表现方式。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区分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与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区别都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2.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采取欺诈方式,无非法占有目的。
3.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定性:非国有公司的,定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的(含其委派人员),定贪污罪。
4.第191条:洗钱罪。共七种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
5.第191条与第312条对照记忆:为所有犯罪洗钱都是犯罪。但7类之内构成洗钱罪。
五、金融诈骗罪
1.本节规定的8种诈骗罪,都是诈骗罪的特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其罪名不能定诈骗罪。
2.本节第193-196条、第198条关于行为方法的多项规定极易成为多项选择题的考点,应予以高度重视。不能嫌麻烦而不看、不记。
3.信用卡诈骗罪:
(1) 信用卡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对刑法中的信用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限于贷记卡,还包括借记卡等。
(2)修正案(五)的修改: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增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应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为准,并不以信用卡内所存的的全部金额认定。 (4)伪造信用卡后又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信用卡罪的牵连犯,要择一重罪处罚。 (5)拾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的,定盗窃罪。通过银行柜台提取的,定诈骗罪。 4.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注意本条第4项、第5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数罪并罚问题。 5.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哪些常见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是一个日趋重要的考点,大家要下决心记住重点犯罪有无单位犯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是不作为犯;构成犯罪是双条件都具备“数额加比例”。
2.抗税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第204条第2款“一行为两罪”的问题。
4.注意205条、206、208条各自的第2款:均不并罚。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本节罪名较少,也很清晰。掌握本节的关键在于掌握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概念。
2.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同时具备(1)已注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3)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3个条件。
3.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4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定本罪,而不是诈骗罪。
4.第219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包括非法披露自己通过非法和合法途径获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有几个罪名较为重要,应重点掌握。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
2.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注意五种诈骗形式。冒用与借用不同。借用不构成犯罪。
3.第225条: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快要成为一个“口袋罪”了。以下行为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非法经营彩票。
4.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的区别。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复习秘笈】除个别罪名外,本章的罪名都是常见犯罪。考试不仅可以考查对这些犯罪自身的掌握程度,也很容易用来设题考查对总则的理解和运用。因此,对本章的犯罪应予以充分重视。
1.第232条、234条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本身没有什么考头,有考头的是各种犯罪行为转化为这两罪的情形。例如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等。请参见犯罪论之转化罪部分。注意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心态是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
2.第236条强奸罪:常见手段:暴力、胁迫、麻醉、灌醉酒、利用迷信、假借诊治疾病需要;对军人妻子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第259条第2款)。不能仅仅根据妇女有没有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明知是精神病人而奸淫的,以强奸论处。强奸罪(犯罪对象为幼女)的犯罪构成要件。
3.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罪与强奸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强行奸淫的故意。
◆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行为人因为某种原因而侮辱特定的人,本罪的对象一般不特定,行为人仅因为对方是妇女而侮辱,一般具有满足自己不良心理(如取乐、挑衅、不健康的性心理等)的目的。
4.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定本罪,并不定绑架罪。
5.第239条绑架罪
◆绑架罪不要求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也构成本罪。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7月24日的答复,14-16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法定刑是绝对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定本罪。但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假绑架真勒索的,此时并无人质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定敲诈勒索罪。
6.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本罪包容了大量牵连犯罪。对于这些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数罪并罚,而是规定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7.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过程中发生的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侮辱罪,刑法没有采取第240条的包容方法,而是明确要求数罪并罚。
8.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这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仅对其首要分子以此罪定罪。其他参与聚众阻碍解救的和未采取聚众方法阻碍解救的,仍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9.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其成立条件很严格:(1)捏造事实;(2)诬告陷害,必须向有权机关告发;(3)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能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捏造他人嫖娼),不构成此罪;(4)情节严重。
10.注意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修正案(四)》增加)。童工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该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第245条非法搜查罪:不仅普通人能构成,司法工作人员也能构成。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2.第246条、257条、260条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四个罪和第270条侵占罪都属于亲告罪,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13.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这三个罪都存在转化问题。
14.第254条报复陷害罪:注意区分本罪与诬告陷害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也是特定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报复陷害。
15.第256条破坏选举罪:是较常见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注意其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
16.第258条重婚罪:重婚不要求必须领两个结婚证,后婚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可。重婚不是亲告罪。重婚者必须有重婚的故意。
17.第261条遗弃罪:不是亲告罪。
18.第262条拐骗儿童罪:必须不是为了出卖、绑架目的。如果为了出卖、绑架而拐骗的,定拐卖儿童罪或者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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