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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修正的犯罪构成
要知道修正在何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
一、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首先掌握不同犯罪有不同既遂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盗窃、走私等罪要求一定的数额。
◆其次掌握要认定未完成形态,首先要认定犯罪阶段。在预备阶段,只能成立预备和中止。
◆认定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的关键标准:
1.预备形态: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起身去进行犯罪,尚属预备。只有进行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算着手。
2.未遂形态: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未遂犯的种类:实行完了的未遂和未实行完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3.中止形态: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止。但在实行行为完成后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此时犯罪必须尚未完成,否则就属于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成立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有时间顺序
◆有时可能因为某些外部因素中止。此时的外部因素只要达不到使行为人认为自己无法继续犯罪的强度,就仍然成立中止。例如因为是熟人而放弃抢劫、因为被害人给钱而放弃杀人的,都成立中止。
4.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依据不同。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未遂犯则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中止犯的量刑依据不是既遂犯,而是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的成立中,大家要重点掌握(1)怎样的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其原因何在;(2)实行犯过限如何定罪;(3)间接正犯如何认定、定罪。在共犯的刑事责任中需要掌握(1)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关系;(2)首要分子如何承担刑事责任;(3)从犯和胁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4)教唆犯如何定罪、量刑。在共犯的犯罪形态中,要重点掌握共犯单独中止后,其他人的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
1.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根本标准。据此,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是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注意:这两个主体必须是都能为该罪负刑事责任的主体。
(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不是“相同”,可以有分工。但他们的犯罪仍是一个整体,每个人也都要为整个犯罪负责。
(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有(1)犯同一罪的(2)意思联络。
2.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是因为欠缺了某个要件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
(1)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是共同犯罪——前者构成间接正犯,视为其单独犯罪。
(2)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的:
①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②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偶然碰巧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③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④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⑤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⑥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3.实行犯过限情况下的定罪
实行犯过限是指二人以上基于相同的犯意实施犯罪,其中一人在实行中超出共同犯意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二人仍然在相同犯意内成立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就被称为“部分犯罪共同说”。但对于过限部分,则由实施者自行承担刑事责任。
4.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视为单独犯罪。
5.共同犯罪的成立的例外规定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根据此规定,过失犯罪也能成立共同犯罪。
6.非为犯罪目的帮助他人犯罪的定罪
在共犯的认定中,有一个知识点可以推而广之,这就是只要行为人知道其他人在进行犯罪而对其提供帮助的,都构成该罪的共犯(片面共犯除外),行为人为了什么目的帮助他人犯罪,则在所不问。
7.有特殊身份者与无特殊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罪
(1)无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2)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犯罪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要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未击中的问题)。
2.承继的共犯的刑事责任:对自己加入以前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根据地位划分的,教唆犯是根据分工划分的。所以一个罪犯可以同时具有两种身份,例如实行犯和主犯、教唆犯和主犯。
(2)主犯:分为三种: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B.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一般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C.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教唆犯。
◆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关系:交叉关系而非包容关系。
◆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无论首要分子是否知道)。
(3)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胁从犯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轻处罚是错误的。
4.教唆犯的定罪与处罚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a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b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可以采取威胁、强迫的方式,但如果这种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c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在间接故意时,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
(2)教唆犯的分类
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前者是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进而实施被教唆的罪,因此教唆者和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后者是指被教唆者没有接受教唆,教唆者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况。有了这两个分类,我们对《刑法》第29条第1款就好理解了。该款专指共犯教唆犯的定罪和处罚。单独教唆犯的定罪和处罚适用第3款的规定。
(3)教唆犯的定罪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此教唆犯没有独立的罪名,他教唆别人犯什么罪,对他就定什么罪。如果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并实施被教唆的罪,他们就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接受教唆,对教唆者仍然按他教唆的罪定罪,但他是单独犯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4)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如果被教唆者无法负刑事责任,那么教唆者就不能成立教唆犯,而只能成立间接正犯。注意:一个罪犯不可能同时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
(5)从犯的教唆:教唆从犯帮助他人完成犯罪的行为。在个别极特殊情况下,教唆犯还有可能是胁从犯。
(6)教唆犯的处罚:刑法第29条。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如果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了,但在预备阶段就被抓获,此时对教唆犯应如何处罚?此时对教唆犯不宜按预备犯处罚,应该按第3款处罚,否则就不合情理了。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不存在共犯中止的情况:如果共犯中没有中止的,整个犯罪无论处在哪一犯罪形态,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都是一样的,都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
2.存在共犯中止的情况: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动中止犯罪的,这些主动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或防止了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犯罪中止。
注意:如果主动停止犯罪的共犯成立中止,他们的中止也只及于自己。如果他们是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那么其他犯罪人成立犯罪预备;如果他们是在犯罪实行阶段中止的,那么其他犯罪人成立犯罪未遂。
不存在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既遂的犯罪形态。
3.脱离共犯的情况
脱离共犯是指行为人从共同犯罪中脱离出来,不再参加共同犯罪的情况。要脱离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有效撤出自己已经进行的帮助行为,和共同犯罪切断联系。
总结:掌握共犯的犯罪形态,最重要的是要掌握共犯的犯罪是一个整体。要在整个犯罪中考查各个共犯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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